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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7-05-29
案件焦點
本案涉及服務商標如何提供使用證據。服務類別的提供使用證據相對于商品類別的提供使用證據難度要高,而復審商標是服務商標時,特別是以互聯網為載體的服務項目,由于商業慣例,前述證據往往難以取得,因此提供復審商標具體使用形式的證據就相當重要。
案情簡介
復審商標(第41類)
申請人:北京眾覽無限傳媒廣告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肖明
指定使用服務:第41類“流動圖書館,娛樂信息”
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據:被申請人以“三年未使用”為由提出撤銷復審商標的申請,申請人因地址變更未收到商標局下發的提交使用證據通知書,未提交使用證據,導致復審商標被商標局撤銷。代理人聯系到申請人并告知相關情況后,申請人向商評委提出復審,提交了指定期間內復審商標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使用證據,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裁判要旨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已形成完整、有效的證據鏈,可以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在指定使用“娛樂信息”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維持了復審商標在“娛樂信息”服務上的注冊。
律師點評
當復審商標是商品商標的情況下,往往可以通過銷售合同和發票的組合直觀地證明銷售時間、銷售地域、銷售量等,再輔之以提貨單、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審計報告等證據即可證明復審商標的使用情況。本案代理律師仔細研究了復審商標核定提供的“娛樂信息”服務內容和服務特點,收集第三方平臺確認申請人公眾號發布消息編輯日期不可更改,固定了證據取得時間,同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第三方平臺對申請人APP屬于“生活娛樂”的類別劃分佐證了申請人提供了“娛樂信息”服務。在復審理由闡述過程中重點強調了自媒體行業的特殊性及微信公眾號信息發布時間的不可篡改性,從而得到了商評委的支持和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