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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7-08-23
案件焦點
從商標構成、商標使用等方面對二者進行區分,使商評委相信兩商標同時存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近而認定不構成近似商標。
案情簡介
商標圖樣:
申 請 人:石藥集團歐意藥業有限公司
申請商標:第5類
商品類別:化學藥物制劑;維生素制劑;藥用膠囊;人用藥;醫用生物制劑,生化藥品;醫用化學制劑,中藥成藥;原料藥;醫藥制劑。
裁判要旨
商標局認定兩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向商評委提起復審。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故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律師點評
實踐中,認定商標近似往往更關注于構成商標的首個漢字是否相同,而本案因為申請商標中的“和”字更為突出,我們據此判斷商標局認定近似是由于突出的“和”字易與引證商標構成混淆,在評審階段我們著重論述了兩商標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包括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構成、讀音以及視覺效果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對比,用以證明二者的差異性;提交大量使用證據,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經具有了較高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