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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7-06-21
案件焦點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商標至少應當符合注冊滿三年的條件,若該商標注冊未滿三年,則不能以此理由申請撤銷。
案情簡介
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青島中仁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樂仁堂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第44類“醫療診所;醫院;公共衛生浴;美容院;動物育種;獸醫輔助;園藝;滅害蟲(為農業、園藝和林業目的);眼鏡行”
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據:樂仁堂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仁堂公司)以“三年未使用”為由提出撤銷復審商標的申請,青島中仁動物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仁公司)因提交使用證據無效,導致復審商標被商標局撤銷。中仁公司商標局決定,向商評委提出復審,提交了“動物醫院門頭、帶有復審商標標識的病歷”等證據,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裁判要旨
雖然申請人提交的寵物醫院病歷袋、寵物診療機構內景、門口照片、寵物診療機構處方單、處方箋等證據標有“ 仁樂”商標,顯示申請人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間在其旗下各寵物醫院對“ 仁樂”商標進行宣傳使用,但上述證據使用時間并非規定的三年期限內,且上述證據不能視為“ 仁樂”商標在第4401、4402群組“醫療診所;醫院;公共衛生浴;美容院”服務上進行使用,因此該商標在“醫療診所;醫院;公共衛生浴;美容院”服務上予以撤銷。
律師點評
商標允許注冊使用的服務或商品類別中,有部分是屬于特許經營的行業,只有經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從事該行業的生產經營。如未經許可,即使在該行業成功申請注冊了商標,該商標亦有被撤銷之風險。本案中,涉案商標注冊的部分服務阻擋了樂仁堂公司商標的注冊,構成了在先權利障礙。而該部分服務中的“醫療診所、醫院”等,屬于特許經營服務。根據調查,涉案商標權利人并未向相關部門申報備案,因此我們相信該商標權利人未在指定的“醫院、醫療診所”等服務上使用涉案商標,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被撤銷的條件,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