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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7-08-21
案件焦點
本案焦點關鍵在于被告的賠償數額認定,原告的“六個核桃”商標在央視及各地方衛視投入上億元廣告費,花費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經多年發展,已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被告侵權事實如此明顯的情況下,法院僅判決被告賠償8000元,該賠償數額顯然遠遠低于被告的損失以及合理支出。
案情簡介
注冊號:10833342 注冊號:5127315
原告河北養元智匯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0833342號“六個核桃”和第5127315號“六個核桃”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核定使用在“杏仁乳(飲料)、豆類飲料、植物飲料”等商品上。原告的“六個核桃”產品上均享有外觀設計專利。“六個核桃”產品作為原告的代表性產品,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該商標曾經在2015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在中國工商報公告稱“六個核桃”核桃乳飲品系河北省知名商品,其特有包裝裝潢受法律保護。公告下方附有包裝裝潢圖片,均獲得外觀設計專利。
被告在同類產品顯著位置上使用“六個核桃花生露”標識,其銷售行為被工商局認定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裁判要旨
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銷售的“六個核桃花生露”,與原告的商標基本相同,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相似的商標,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生產銷售的“六個核桃花生露”飲料的各種包裝、其主要顏色、文字及其排列方式、圖案及其布局、宣傳語句的內容、代言人的位置和形象均可以摹仿原告“六個核桃”飲料的包裝、裝潢,屬于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原告商品或與原告有特定聯系,因此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關于賠償數額,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侵權商品的價格、被侵權商品的品種、經營規模及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對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酌定為8000元。
律師點評
我們在代理案件之初,就已知曉在知識產權領域訴訟中,我國某些較落后地區關于賠償數額的認定仍然處于傳統滯后的觀念,不利于權利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我們試圖通過訴訟技巧,希望可以由較發達地區法院管轄本案,如北、上、廣、深等地。但鑒于被告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河北,委托人及我們經過多方查找,均未能發現被告在發達地區有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仍由河北法院管轄,進而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