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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2-02
——(2022)最高法知民終20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結了上訴人佛山某模具公司與被上訴人蘇州某模具公司、某貿易公司、某塑膠制品公司、李某峰等八人侵害商業秘密案,認定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審主張的技術信息明確,并裁定本案發回重審。
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張蘇州某模具公司等十一名被訴侵權人侵害其技術秘密,并提交《商業秘點說明》明確其請求保護的技術秘點內容,秘點載體文件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涉及的284張圖紙和《低壓模具配合間隙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的秘密點并不具體,判決駁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權利人主張圖紙記載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權利人原則上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對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的技術秘密內容,人民法院可不予審查。本案二審中,佛山某模具公司進一步明確并限縮了一審中主張的技術秘密載體文件及技術秘密內容,將一審主張的載體文件284套圖紙限縮為其中的42套圖紙,在二審中所明確主張的技術信息,僅是對其此前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的進一步限定,未超出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所主張的技術秘密范圍,故應予接受。因一審法院并未對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蘇州某模具公司等是否構成侵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等問題進行審查和作出認定,故最終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技術秘密內容的選取及明確是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審理的起點及重點,而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往往涉及繁多的事實認定和復雜的法律判斷。本案再一次明確技術秘密內容的歸納本身是相對主觀和漸進的過程,技術秘密信息不具有公示性,基于技術領域、信息具體內容的不同,其表現形式各異,不應對當事人總結歸納的技術秘密內容提出過高的要求。本案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