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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8-03-21
案件焦點
使用證據是否能成為維護商標權的證據,是否有商標權就可以完整的保護你的商品。
案情簡介
申請人(北京匯騰投資有限公司)對涉案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答辯方提交關于復審商標的相關宣傳證據,商標局作出不予撤銷的裁定。申請人不服該裁定,向商評委提交了撤銷復審申請,代理律師針對答辯方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答辯方提交的使用證據可分為三組。
第一組:“BONE”商標在淘寶等網店上開設店鋪并售賣該品牌“手機殼、掛件”等商品的證據。代理律師認為,此組證據只能證明“BONE”商標在第九類商品項目上進行了使用,而并非是提供了第35類的相關服務。
第二組:答辯方在微博上設立“BONE果鋪官博”賬號并進行宣傳的證據。代理律師認為,判斷是否提供服務的標準是要看其是否針對此項服務向消費者收取費用,而在微博上對自己的品牌進行宣傳,并未向他人收取任何服務費用,不屬于對他人提供服務之列,因此該組證據并不能證明“BONE”商標進行了第35類服務的使用。
第三組:各雜志對“BONE”品牌的報道。代理律師認為,該組證據僅證明雜志社對答辯方提供了廣告宣傳的服務,不能證明答辯方在指定期間內在第35類“商業詢價,商業行情代理,商業信息代理,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進出口代理,拍賣,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服務項目上使用復審商標。
裁判要旨
商評委最終決定撤銷復審商標在“商業詢價,商業行情代理,商業信息代理,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進出口代理,拍賣,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服務項目上的注冊,僅維持了復審商標在“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這一服務項目上的注冊。
律師點評
代理律師通過對第35類相關服務項目的本質及表現形式進行分析,得出對方所提供使用證據顯示的商品或服務并非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無法形成一一對應的權。因此,復審商標在這些服務項目上的注冊依法應當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