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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5-04-17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注冊商標……沒有正方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16)》列明“僅作為贈品使用”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中被刪除。那作為贈品使用能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注冊商標能否基于在贈品上的使用而被維持注冊呢?以下我們通過結合實務案例進行探討:
贈品上使用維持注冊
贈品上使用未維持注冊
通過上述法院判決可以看出,即便撤三商標在贈品上使用未維持注冊,究其原因亦非未認可作為贈品使用未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而系認為使用證據不充分或未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可見,實踐中,撤三商標在贈品上的使用要求和非贈品上的使用要求相同,撤三商標在贈品上的使用若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即可維持注冊,若證據缺失或不足,即不能維持注冊。
結合上述司法實踐,對企業而言,以在贈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方式維持其防御性商標的注冊不失為一個可選擇的良策,但需注意①贈品上不貼附其他品牌商標,僅貼附自身商標,貼牌加工合同亦僅體現自身商標;②贈品送出需達到一定數量,數量較少存在被認定象征性使用的風險;③證據鏈條需完整,保留贈品進入市場流通的證據,可將贈品寫入銷售合同、發票,網上銷售可將贈品寫入訂單信息,特殊活動贈品可保留體現贈品的活動照片等;最后應注意做好證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