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5-04-10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是于1973年10月訂立的多邊條約。依據此條約,締約國設立了歐洲專利局并確立了授權歐洲專利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負責審查授予可以在各國生效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歐洲專利在授權公告后,并不能自動在全歐洲范圍內得到保護。歐洲專利在授權公告后,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傳統程序是3個月;統一專利是1個月)在各個國家進行生效。生效有兩種方式,傳統歐洲專利在各個國家單獨生效和統一專利生效。
傳統歐洲專利
一、傳統歐洲專利可生效的國家
申請人可基于授權的歐洲專利,在39個EPC成員國、1個延伸國和7個生效國(老撾、哥斯達黎加已與EPO簽訂協議,暫未生效),分別登記生效,并在各個生效國家獲得法律保護。
依據EPC第79條,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時,本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均應視為在歐洲專利授權請求中被指定。如果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時特別指定了延伸國和生效國,則在獲得授權后也可將專利效力延伸至這些國家;若未在新申請時特別指出延伸和生效的國家,后續仍想要選擇,則可以向歐專局提交信函說明需要延伸以及生效的國家。
二、費用及繳納期限
1. 直接/根據巴黎公約申請歐洲專利,指定費(designation fee)、延伸費(extension fee)、生效費(validation fee)需在歐洲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繳納。
2. PCT進入歐洲階段申請,此項費用繳納期限為國際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或最早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繳納,以后到期為準。
3. 期滿后,仍可在寬限期2個月內支付此費用,但需額外支付50%的附加費。
三、專利授權后程序
授權后歐洲專利不會自動在這些國家生效,權利人需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在目標國家辦理生效手續后方可使得專利效力延伸到目標國家。生效程序一般包括以官方語言提交說明書、權利要求的翻譯并支付官費。完成生效程序后,歐洲專利就變成了各國的國家專利,相互獨立。
具體來說,不同國家生效程序不同:
準備委托書
有些國家辦理生效手續需準備委托書: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波黑、愛爾蘭、意大利、捷克、挪威、波蘭、羅馬尼亞、克羅地亞、匈牙利、希臘、保加利亞、斯洛伐克、立陶宛、北馬其頓、塞浦路斯、愛沙尼亞、斯洛文尼亞、摩爾多瓦、黑山、摩洛哥、圣馬力諾、塞爾維亞、瑞士
準備相應目標語言的翻譯
1)無需翻譯的國家有(11國):英國、德國、法國、愛爾蘭、比利時、瑞士、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馬耳他、突尼斯
2)僅需翻譯權利要求的國家(17國):丹麥、芬蘭、荷蘭、挪威、瑞典、克羅地亞、匈牙利、阿爾巴尼亞、斯洛文尼亞、波黑、柬埔寨、冰島、拉脫維亞、立陶宛、北馬其頓、黑山、摩洛哥
3)要求翻譯全文的國家(17國):奧地利、西班牙、意大利、摩爾多瓦、保加利亞、波蘭、塞浦路斯、葡萄牙、捷克、羅馬尼亞、愛沙尼亞、斯洛伐克、希臘、土耳其、塞爾維亞、圣馬力諾、格魯吉亞
歐洲統一專利
一、統一專利生效的國家
2023年6月1日統一專利(Unitary Patent)正式開始實施,是一種“具有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也被稱為具備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
統一專利法院協議對所有歐盟成員國(27個)開放,不對非歐盟成員國開放。尚未簽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的歐盟成員國可以隨時簽署,而已經簽署但尚未生效的歐盟成員國可以隨時批準該協議。一件統一專利的保護的地域范圍在其整個有效期內是固定的,并不會因為在其登記統一效力之后有新的成員國批準了《統一專利法院協議》而將保護范圍擴大到這些新增的國家。
二、費用及期限
在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規則和程序授予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EP)后,專利權人可以在歐洲專利授權公告后的一個月內(該期限不可延期)向EPO提交“統一效力請求”的申請,請求統一效力不產生官費。
對于統一專利而言,權利人只需要向歐專局以歐元通過標準化程序在一個統一的期限內繳納年費即可,無需像傳統歐洲專利分別繳納相應費用,該專利就可以在統一專利體系的全部參與國生效,獲得統一保護。
三、申請文件翻譯要求
統一專利制度有一個關于專利翻譯要求的過渡期(過渡期為6年,最多可延長至12年),在此過渡期內,專利權人通過統一專利途徑將歐洲專利登記為統一專利時,應當提供授權專利的全文譯文:
1)如果授權專利的語言為英語,專利權人則應提供授權專利全文的其他任何一種歐盟官方語言的譯文;
2)如果授權專利的語言為法語或德語,專利權人則應提供授權專利全文的英語譯文。
需要說明的是:該授權專利的全文翻譯僅供參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在過渡期結束之后,專利權人無需再額外提交翻譯。
選擇生效策略
如果申請人希望在統一專利法院協議地域覆蓋范圍內的四個或四個以上的國家獲得專利保護,那么可以請求統一效力。但如果申請人希望在統一專利法院協議地域覆蓋范圍內的四個以下的國家獲得專利保護,那么可以考慮國家生效策略,以降低成本。此外,統一專利還可以和傳統的歐洲專利結合起來實現保護:權利人可以登記一件歐洲發明專利的統一效力并在其他統一效力未覆蓋的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按照傳統的歐洲專利的生效要求到各國進行生效。不過,在統一專利體系所覆蓋的成員國境內,一件發明是不可能獲得傳統的歐洲專利和統一專利的雙重保護的。
歐洲專利生效程序涉及多個國家的法律要求,申請人需合理規劃生效策略,以確保專利權的穩定性和經濟性。隨著歐洲統一專利體系的引入,專利權人在選擇生效方式時有了更多選擇,需權衡其覆蓋范圍、成本和訴訟風險等因素,以做出最佳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