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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5-02-17
你是否曾經光顧過“大排檔”?提及“大排檔”,你的腦海中會浮現出什么畫面?是遍布街頭巷尾的小攤販,還是粵語地區特有的“蒼蠅小館”?實際上,“大牌檔”與“大排檔”雖僅一字之差,在《商標法》的領域內卻引發了不小的波瀾。本文討論的案例是關于“大牌檔”商標無效宣告的案件,焦點在于“大牌檔”商標是否應被視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接下來,我將結合這一案例,簡要分析商品或服務通用名稱的認定標準。
一、基本案情
(一)案情概述
申請人:合肥金蓮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是“南京大牌檔”飯店的關聯公司,在第42、43類服務上成功注冊了多件“大牌檔”、“南京大牌檔”、“大牌檔”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均在有效期限內。合肥金蓮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為“合淝大牌檔”餐飲店的經營者。
“合淝大牌檔”經營者以“大牌檔”為通用名稱,缺乏顯著特征為由于2022年5月對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第3008805號“大牌檔”商標向商標局提起了無效宣告申請,后經商標局審理,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全部維持。
在此案之前,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合肥金蓮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還另以相同理由先后起訴過“汕頭大牌檔”、“巢州大牌檔”和“鵝頭王串街大牌檔”等多家餐飲店。
二、對“通用名稱”認定的淺析
(一)認定標準
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為某一范圍或某一行業中所共用的,反映一類商品與另一類商品之間根本區別的規范化稱謂。商品的通用名稱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稱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1、性質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可知:法定的通用名稱指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界定標準可以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一般以全國范圍內一般公眾的常識為標準。也就是說在全國范圍內,如果一般公眾都認為某個名稱屬于某件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那么這個名稱就可以被稱為是通用名稱。
(2)行業市場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代指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3)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4)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通用名稱。
(5)專業工具書、詞典中被列為通用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通用名稱的參考。
2、時空上
依據《商標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可知:商標通用性判斷的時間節點通常貫穿商標從申請注冊到無效宣告或撤銷的全過程,因為除法定通用名稱之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判斷標準是一定區域內公眾的通常認識,而隨著商標的使用與市場不斷變化,公眾的通常認識可能會產生變化。因為商標的核心功能在于區分商品的來源,所以如果企業對其商標的不加以維護和良好地使用,也可能會致使其商標失去該功能而成為通用商標。例如在“金駿眉” 案中,法院認可涉案商標在2007年申請注冊時,相關公眾并未將其作為茶等商品的通用名稱加以識別和對待,不屬于通用名稱。但法院認為涉案商標在 2013 年被異議時,相關公眾已將其作為一種紅茶的商品名稱來識別和對待,從而認定其屬于特定種類的紅茶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二)針對該案爭議焦點淺析
在上述案件中,爭論的核心問題均在于:“大牌檔”是否屬于餐飲行業中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通用名稱。
“大牌檔”一詞源自方言,是指持特定執照、在街邊售賣食物或雜物的小攤位。早期香港政府發放的牌照較大且需顯眼懸掛,故而得名。不過隨著時間推移,香港大牌檔減少,很多年輕人誤以為是因攤位沿街排列而稱“大排檔”。
但是在《新華字典》、《通用規范漢字字典》等中國大陸出版的權威字典、詞典中及香港、臺灣地區權威機構編纂的詞典中,均未收錄“大牌檔”這一詞條,這表明“大牌檔”并非被詞典認可的通用名稱。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權威查詢系統中搜索“大牌檔”、“牌檔”均無相關結果,說明“大牌檔”并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使用的通用名稱。此外,通用名稱應為“大排檔”,而非“大牌檔”。
商標局經過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大牌檔”已成為餐廳等服務項目的通用名稱。故爭議商標未構成通用名稱。
顯而易見,“大牌檔”并不屬于法定的通用名稱。那么“大牌檔”是否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呢?在這個問題上產生了巨大的爭論,即——“大排檔”一詞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但與之同音不同字的“大牌檔”是否也可認為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呢?
換言之,該案的爭論焦點正在于同音字轉換是否影響通用名稱的認定。
在一些情況中,同音字的轉換往往可能導致字義改變從而影響相關公眾對標識的認知,例如:“海報”和“海豹”,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義卻天差地別,使“海豹”一詞完全可以用于廣告服務上。
但在該案中,很多學者認為雖然“大牌檔”與通用名稱“大排檔”為不同字形的同音字,但由于公眾對“大排檔”這一通用名稱的認知更多為其呼叫方式【dà pái dàng】而非其字形,在公眾心中字義更不會因字形的變化而產生變化,因此同音字在此案中的影響不應被放大判斷,而應認定“大牌檔”一詞為通用名稱。
而筆者認為該案中商標局認定該“大牌檔”商標未構成通用商標的原因主要是:《商標法》中關于通用名稱禁用的條款旨在防止個人通過占有公共資源取得不正當的市場壟斷優勢,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根據“大排檔”一詞的演化歷程來看,是由于香港大牌檔減少,很多年輕人誤以為是因攤位沿街排列而稱 “大排檔”,著重點已從牌照的特征轉移至沿街排列的小型攤位,因此在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普遍認知中,更多用“大排檔”、“路邊攤”、“小吃攤”表示鬧市路邊擺設的熟食或衣服、雜貨攤,結合該案“大牌檔”實際使用場景來看: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所經營的“南京大牌檔”飯店,在裝修上整體采取中式江南庭院的設計,營造出清末民初時期茶樓酒肆的氛圍,與通用名稱“大排檔”(即室外的大排檔、路邊攤、小吃攤等)完全不同,其在經營形式上也與通用名稱“大排檔”具有明顯區別,可見其與通用名稱“大排檔”完全不同,因此也不會壟斷該通用名稱“大排檔”的使用利益;而真正與其密切關聯的“大牌檔”早已退出一般公眾認知視野,不被廣泛知曉提及,自然不應認定為通用名稱;并且在其長期的使用與宣傳中,也使“大牌檔”標識取得了顯著性。
三、思考
該系列案件引起許多爭論,很多媒體提出質疑,認為如果保護該“大牌檔”的商標專用權,豈非意味著其他“大牌檔”商家都得改名?而實際上在許多由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提起的對其他企業商標的異議或無效宣告案件中,商標局均對其訴求不予支持,這意味著由于該商標的顯著性依然是較弱的,因而商標局雖然對“大牌檔”商標作出了不認定其為通用名稱的裁定,但也不能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體現出《商標法》在保護市場良好秩序、鼓勵市場競爭、保護公共利益與保護私權之間的平衡。
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商業世界中,商標對于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標識,更是企業品牌形象的核心載體,承載著企業的聲譽、信譽和市場競爭力。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應當深刻認識到通用名稱禁用規則的意義,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商標注冊和使用過程中,始終保持謹慎和規范,只有這樣才能使其品牌煥發強大的競爭力與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