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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9-05
隨著大眾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專利侵權訴訟的數量也在逐年攀升,企業和個人均需要掌握一系列有效的應對策略和技術手段,其中,對涉訴專利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和現有技術抗辯是應對專利侵權訴訟的兩種常見手段。
兩者均需要對現有技術進行檢索,并基于涉訴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進行進一步比對,這使得二者在流程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容易發生混淆。本文將重點探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和現有技術抗辯的區別。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第14條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
上述條款明確了現有技術抗辯(下文“現有技術”既包括“現有技術”、也包括“現有設計”)的法律基礎,核心點在于證明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在涉訴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屬于現有技術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上述條款明確了專利權無效的法律基礎,核心點在于對已授權的專利權提出質疑,主張該專利權存在缺陷或侵犯他人權益。
二、判定標準
通常情況下,現有技術抗辯只允許被控侵權人根據一份對比文獻中記載的一項現有技術方案與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來主張現有技術抗辯。以涉訴專利權利要求為參照確定技術特征,從被訴侵權技術中抽象出技術特征,將其與現有技術進行對比,當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抽象出的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時,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在判斷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時,可以根據相應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公開的技術特征相同或是構成等同來判斷。
而專利權無效宣告旨在挑戰專利的有效性,而非僅僅依賴現有技術來抗辯被控侵權通常基于一個或多個更為全面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專利缺乏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或權利要求書不清楚、違反保密審查或重復授權等。
具體比對如下:
三、證據關聯性
現有技術抗辯成立的條件是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公開技術方案相同或并無實質差異,而專利權無效宣告成功的條件是通過比較被訴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內容與現有技術,判斷其是否已在申請日前被公開并容易被本領域技術人員所想到。
基于上述原則,一般認為,在侵權程序中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均可作為確權程序的對比文件,進而可以用于涉訴專利的無效過程。
但在實際應用中,由于兩者比較對象、判斷原則均不同,因此可以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不一定可以用于評價涉訴專利權的新創性,而可以作為評價涉訴專利權新創性的證據也不一定可以用于現有技術抗辯,要依據實際的技術情況來判斷。
示例如下:
四、小結
現有技術抗辯和專利無效宣告在有著不同的法律效果,現有技術抗辯如果成功,意味著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但不影響專利本身的法律狀態。專利無效宣告如果成功,宣告無效的專利權則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對于所有相關的潛在侵權行為,專利權人都不能再主張權利。因此,現有技術抗辯主要用于應對具體的侵權指控,而專利無效宣告則是更廣泛地挑戰專利有效性的手段。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從無效宣告請求被受理到作出決定的時間周期較長,部分甚至需要1年以上,司法機關可以選擇中止侵權訴訟,待無效結果作出后再繼續審理,專利權無效的過程成為導致整個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周期延長的主要原因之一。如被控侵權人進行現有技術抗辯且抗辯成立,司法機關可以直接作出不侵權認定,從而大幅度縮短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審理周期。因此,在應對專利侵權指控時,選擇現有技術抗辯可能更有利于迅速解決問題。
在知識產權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今天,專利侵權訴訟不僅是法律上的較量,更是戰略與智慧的博弈,企業和個人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結合專業的法律意見和技術分析,制定出最合適的應對策略。同時,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提升自主研發能力,從根本上減少專利侵權風險,也是企業和個人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