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8-08-22
1.含有地名的港口名稱注冊為商標不構成第10條第2款所指情形。港口經營者在第39類運輸、貯藏等服務上申請注冊港口名稱僅直接表示服務的經營場所,缺乏顯著性,但可以通過使用取得顯著性。
2.不提倡企業全稱注冊為商標,企業全稱不會被消費者作為商標識別,構成第11條第1款第(3)項所指的缺乏顯著性的情形。
3.不提倡將含有對人體有益的微量元素或營養物質(如“硒”、“肽”等)注冊在食品、藥品等容易引起原料或功能誤認的日常消費品上。
4.非權利人申請注冊會展的全稱或簡稱會導致消費者對于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資質的誤認,構成第10條第1款第(7)項所指情形。
5.從金融安全角度而言,含有“銀行”或“BANK”字樣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識別為金融機構或與金融機構相聯系。因此,不具備相關從業資質的申請人申請注冊含有“銀行”或“BANK”字樣的商標,會被認定為違反第10條第1款第(7)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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