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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8-04
【案情簡介】
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馬超市獨創了草莓品牌“葲葒”,并由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新鮮草莓”等商品上申請了“葲葒”商標。國知局以“葲葒”為草莓品種,使用在新鮮草莓商品上不易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構成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情形,使用在新鮮草莓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構成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情形,進而予以駁回。此后本案的一審程序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亦支持了國知局的認定。
收到一審判決后,我方代理阿里巴巴公司繼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葲葒”系臆造詞,二字均無與“草莓”相近或相關的含義。在案證據可以顯示,阿里巴巴公司在進行相關宣傳時亦在強調“葲葒”為草莓品牌。且在案證據亦表明,關于“葲葒”的報道可以將“葲葒”指向阿里巴巴公司或其旗下該公司。因此,盡管“葲葒”音同“全紅”,但相關公眾不易將其理解為新上市的草莓品種,因此其使用在“新鮮草莓”上具有有顯著性;使用在“新鮮草莓”之外的其他指定商品上也不會產生誤認。最終對“葲葒”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律師點評】
阿里巴巴公司“葲葒”品牌名稱的創意來源確實是通過“全紅”檢索的同音生僻字,但“葲葒”作為臆造詞,本意與新鮮草莓沒有任何關聯。國知局及一審法院之所以做出錯誤認定,是因為極少量的宣傳報道中存在相對模糊或者不準確的描述,例如“葲葒”有“全紅”的含義;“葲葒草莓”是草莓中的“紅顏”品種。
在本案代理過程中,我方從字典、國家標準、權威工具書、“葲葒草莓”實際使用形式等方面準備了大量證據,并且從水果品種、品牌的區分方式,媒體宣傳人員可能存在表述不準確等角度進行了充分論述。最終,二審法院支持了我方觀點,使得盒馬精心培育的“葲葒”品牌避免了被通用化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