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11-18
2023年7月,德國西門子公司與寧波奇帥電器有限公司等的“西門子”商標侵權糾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最高院最終全額支持德國西門子公司1億元的賠償訴求。
案情簡介【案號: (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
西門子股份公司(簡稱:西門子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簡稱:西門子中國公司)分別于1897年、1994年成立,二者自1993年起開始在中國主要城市設立關聯公司,西門子公司在2009年-2017年期間多次位列《財富》世界500強企業前100位,“西門子”品牌在2013年-2018年期間均位列福布斯全球最具價值品牌百強排行榜前50。“西門子”商標及字號在國內外均具有極高知名度。
西門子公司發現國內洗衣機市場存在使用“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標識的情況,生產者為寧波奇帥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奇帥公司),故發起侵權訴訟,主張賠償金額1億元。
奇帥公司成立于2003年,龔某某與王某為其股東,分別持股60%和40%,二人為夫妻關系。2003年二人在香港登記設立過香港西門子電器(集團)有限公司。
西門子公司主張奇帥公司等侵權規模的部分主要事實:
裁判要旨:
一審關于賠償額的考量:
二審法院關于賠償額的考量:
二審法院參考西門子公司提供報道證據中的奇帥公司每年銷售額15億元;工商查處中標注“上海西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的洗衣機產品銷售范圍涉及四川、江蘇、陜西、湖南、云南、河南、貴州、廣西、重慶等全國大部分省、直轄市;奇帥公司官網宣稱其在全國有58000家經銷網點;奇帥公司申請的3C認證證書涉及的產品型號、數量較大以及洗衣機行業的利潤率等因素認定一審法院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裁量性確定本案賠償數額的做法并無不當。
奇帥公司雖主張以報道所稱每年15億銷售額為基數確定賠償額缺乏事實依據,但其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其并未對上述媒體報道提出過異議、進行過澄清或訴諸法律途徑解決該不實報道,且在法院明確提示其提交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仍未能提交與被訴侵權產品相關的財務賬冊等證據,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奇帥公司侵權獲利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參考上述媒體報道信息確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筆者認為:
本案適用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其第十七條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為300萬,本案在法定賠償上限300萬以上判賠實際系“裁量性賠償”,而“裁量性賠償”即是在“有證據證明侵權獲利高于法定最高賠償額”的情況下可適用的賠償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發布的《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點規定:“……在確定損害賠償時要善用證據規則……采取優勢證據標準認定損害賠償事實……對于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2020年)亦規定【裁量性賠償的適用】即“……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明顯在法定賠償限額以外,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可以在法定限額以外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裁量性賠償在有證據能夠概括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且該計算結果明顯高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情況下適用,結合前述案例,概括計算中可酌情考量被侵權標識的知名度情況、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規模、侵權人主觀惡意等等因素。